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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新老办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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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为了更好的促进农业的发展,为了使我国的化肥行业能够稳定的发展,对《化肥淡储管理》进行了修改,“新办法”的第一章《总则》里,增加了“有关省市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化肥淡储委托单位,并明确表述“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为中央承储企业的委托单位,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为地方承储企业的委托单位”。增加有关省市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单位,是新办法、老办法、补充规定的最大区别。
  “新办法”的第二章《化肥淡储管理》中,同样明确中央、地方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自负责中央、地方淡储化肥的宏观调控、统筹协调、储备任务管理、淡储起止时间等。
  “新办法”的第三章取消了老办法的“不超过800万实物吨”说法,改成“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复的规模控制量范围内,根据全国化肥市场形势和客观调控需要,确定年度淡储总量,以及中央承储企业储备任务量和分区域地方承储企业储备任务量”;品种明确增加“优质复合肥”,同时废除“补充规定”里的“以尿素为主,各承储企业淡储化肥总量中尿素应占70%以上。个别地区承储企业可以根据当地用肥需要,并在报淡储委托单位备案核准后,适当调低尿素所占比例,但不得低于淡储化肥总量的50%”,明确“各区域淡储量中尿素所占比例不应低于40%(按成分计)”。各位大侠,储备库点的修改---“农作物主产区”和“粮棉主产区”,能够分得出多少的子丑寅卯来?
  至于“新办法”的《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应该是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十年来逐步发展、逐步完善、逐步成熟的结果,思君不见倍思君,别离难忍忍别离,关于这个节奏所有的比对都没有必要了。“补充规定”里的“对承储企业及承储任务实行一次招标、三年稳定、奖优汰劣的办法”被沿袭,只是没再提及承储任务,单独说一下的目的,是因为有多人详询过这一点。鲜翠欲滴、略晃你眼的是“近三年内无偷税、逃税记录,无银行,海关不良信用记录”,先前好似木有海关什么事。另外,“招标公告应当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招标结果应按要求进行公示,并接受投标企业质询”,算是泄了前些年个别未得利益者的一些小私愤了吧。
  “新办法”的第六章《淡储任务指标考核》,比较细化,在不弄虚作假的情况下可操作性要强些,如“淡储期间在标的区域内累计调入量不少于淡储任务量的1.4倍”(“老办法”和《补充规定》里的考核规定被取消);“淡储期间平均库存量不少于淡储任务量”(《补充规定》是在淡储期的后2个月中至少有一个月的月末淡储化肥库存量要高于淡储任务量);“淡储期间后3个月中至少有一个月月末库存达到淡储任务量的120%”,初雪纷飞的深秋中,有了些许正午阳光。
  关于淡储化肥的“监督检查”,不用谈也清楚,专员办按属地原则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增加了“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本区域地方承储企业淡储化肥储存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就是不知道《承储企业淡储期间化肥进销存月报表》,“老办法”时要不要抄送给承贷银行啊?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每月月底前也多了一件事,要将地方淡储化肥的相关数据汇总上报给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老办法”的贴息成本由“委托单位参照国家规定时尿素中准出厂价或其他品种市场价格情况和合理运杂费用逐年确定”被取消,“补充规定”的“承储企业有责任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监测当地市场化肥价格,定期向委托单位提供有关信息数据”被取消,“新办法”白纸黑字,贴息成本由“财政部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农资流通协会提供的化肥出厂价(含税)合理确定”,中国农资流通协会要当好中国农资界的屠呦呦,任重道远啊。
 
(来源:中国氮肥与甲醇技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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