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识 保证质量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之源,生产、销售合格产品既是企业的使命和责任,也是营销人员的重要职责。因此,营销人员必须掌握较为全面的产品质量知识,一方面要杜绝不合格的产品流入市场,同时也要机智应对因产品(商品)检验误差、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引起的各种争议;另一方面也要对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疑惑予以合情、合理、合法的说明和解释。但是,无论如何也绝对不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因为此种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处,不但企业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赔偿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营销人员作为直接责任人员难逃干系,或许会被绳之以法。所以,学习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对于营销人员依法维权是非常重要的。
一、合格产品
合格产品是指指达到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符合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产品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产品质量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合格产品,对于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来说,是指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对于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来说,是指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明确标注所采用的标准。
二、不合格产品及其处理
不合格产品是指达不到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质量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产品质量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对于不合格产品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一)处理品,也称瑕疵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虽然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尚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产品(商品)。处理品是可以降价销售的,但是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并以告示等方式如实说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
(二)劣质品,也称缺陷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者失去了产品应当具备的基本使用性能的产品。对于劣质品必须严禁销售,更不得以劣质品冒充合格品销售。
三、产品(商品)的标识标注要求
根据《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真实、准确、便于识别,不得误导消费者,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含量以及其他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内容;
(四)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有明确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六)其他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内容。
销售者销售的使用自己的商标、委托他人生产的商品,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标注。
四、温馨提示:
(一)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违法生产、销售产品,按照不同的情况、情节、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由有关执法机关下达停止生产、销售的通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2、没收违法产品 没收的产品,包括制假售假产品、工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3、并处罚款 罚款按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已售出和未售出产品的合计数)的货值计算。
4、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5、吊销营业执照 由商行政管理机关取消其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
6、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根据产品(商品)质量的检验(检测)情况,被抽查人、被监测人或者标称生产企业对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质检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监督抽查的,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监测的,被监测人或者标称生产企业向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销售者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毁损备份样品的,不予复检。
3、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的,申请人或者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检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均可以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质检机构申请复检。
4、复检应当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复检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检测结果为终局结论,并作为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处理案件或者当事人之间解决争议问题的依据。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抽查检验并依法认定的不合格商品,应当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对发现销售有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辖区内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及时对该商品的供货者进行追查;供货者不在本辖区的,应当将相关线索通报供货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属于生产者责任引起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将相关线索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