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分级及要求》强制性国标进入公示期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12月4日公示了《肥料分级及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意见反馈截止日期2018年1月4日。标准将肥料按有害物质限量分为生态级肥料、农田级肥料和园林级肥料。
本标准是落实国发〔2016〕31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2017年底前,修订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的标准。标准规定了肥料的分级、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适用于各种工艺生产的商品肥料。将肥料按有害物质限量分为生态级肥料、农田级肥料和园林级肥料,园林级肥料应进行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毒性物质含量鉴别,农田级和生态级肥料分别规定了总镉、总汞、总砷、总铅、总铬、总镍、总钴、总硒、总钒、总锑、总铊、氟化物(水溶性氟)、缩二脲、三氯乙醛、多环芳烃、石油烃、邻苯二甲酸酯类、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抗生素、三聚氰胺的限量和试验方法。控制的有害物质种类和限量符合国家保障生态环境的最近政策法规。
标准中规定,除已有国、行标的肥料外,园林级肥料、农田级肥料和生态级肥料在投放市场前应进行陆生植物生长试验;不应在肥料中人为添加染色剂、着色剂,以及对环境、农作物生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危害的激素等添加物,若添加植物生长激素,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否则不得检出;发生因肥料造成作物减产、绝产等质量事故或纠纷时,应依据GB5085.1~GB5058.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必要时进行陆生植物生长试验;不符合园林级要求的物料不能作为肥料施用到土壤中。
标准还规定,商品肥料应在包装容器的主视面用大号字体标注“生态级”“农田级”或“园林级”;生态级肥料应在包装容器上注明所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称。
文中还明确定义:商品肥料即具有植物营养价值,以商品形式出售的肥料。并按有害物质限量分为生态级肥料、农田级肥料和园林级肥料。生态级肥料即能提供一种或一种以上植物必需的营养元素,改善土壤性状、提高土壤肥力、不给生态系统带来负面作用、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的一类肥料。农田级肥料即能提供一种或一种以上植物必需的营养元素,提高土壤肥力、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安全的一类肥料。园林级肥料即能提供一种或一种以上植物必需的营养元素,提高土壤肥力、有利于园林植物生长、土地整治、植被恢复的并可使用固体废物作为原料的一类肥料。发生因肥料造成作物减产、绝产等质量事故或纠纷时,应依据GB5085.1~GB5058.6进行鉴别,必要时按附录B进行陆生植物生长试验。不符合园林级要求的物料不能作为肥料施用到土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