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新的肥料登记指南
在2018年肥料登记法规再次发生重大变动,取消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改为肥料登记(有效期5年)和续展登记,以下是新法规登记流程和资料要求:
一、肥料登记指南:
二、肥料登记所需材料:
非微生物肥料登记资料目录
申请肥料产品登记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
1. 非微生物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
2. 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 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表。
4. 生产企业考核表: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肥料登记生产企业考核表,并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5. 产品安全性资料:产品安全性风险较高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产品对土壤、作物、水体、人体等方面的安全性风险评价资料。
6. 产品田间试验报告:申请人应提交按相关技术要求在中国境内开展规范的田间试验或效果试验,并附由相应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供试样品检测报告。
7. 产品执行标准:针对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
8. 产品标签:应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
9. 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包括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产品研发报告、生产工艺资料等。
10. 肥料样品:应提交同一批次的肥料样品2份,每份样品不少于600克(毫升),颗粒剂型产品不少于1000克。
11. 若需开展抗爆性试验还应提交1份不少于9000克的样品;或开展包膜降解试验还应提交1份不少于1000克的包膜材料。
12. 国外及港、澳、台生产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
(2)国外肥料生产企业的注册证书和生产、销售证明还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
(3)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还需提交委托代理协议。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微生物肥料登记资料目录
申请微生物肥料产品登记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
1. 微生物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
2. 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 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表。
4. 生产企业考核表: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肥料登记生产企业考核表,并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5. 产品安全性资料:产品安全性风险较高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产品对土壤、作物、水体、人体等方面的安全性风险评价资料。
6. 产品田间试验报告:申请人应提交按相关技术要求在中国境内开展规范的田间试验或效果试验,并附由相应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供试样品检测报告。
7. 产品执行标准:针对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
8. 产品标签:应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
9. 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包括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产品研发报告、生产工艺资料等。
10. 肥料样品:应提交同一批次的肥料样品2份,每份样品不少于600克(毫升),颗粒剂型产品不少于1000克。
11. 微生物肥料菌种鉴定应提交试管斜面两支。
12. 国外及港、澳、台生产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
(2)国外肥料生产企业的注册证书和生产、销售证明还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
(3)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还需提交委托代理协议。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肥料续展登记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目录(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标注提供复印件的除外;各材料提供一份。)
10.1《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
10.2《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
10.3 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10.4 年度产品质量报告
申请人应提交由具备相应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同时,还需提交产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产品质量管理、质量认证、监督抽查等方面的情况。
10.5 产品应用情况报告
该产品在登记证有效期内使用面积、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区等情况。
10.6 生产企业考核表
境内申请人还提交由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生产企业考核表。生产企业考核表要求参照《肥料登记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服务指南
申请材料目录(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标注提供复印件的除外;各材料提供一份。)
10.1《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
10.2《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
10.3 使用范围变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田间试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
10.3 商品名称变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产品标签样式。
10.4 企业名称变更的,境内申请人还应提交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等其它与企业名称变更相关的文件资料;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还应提交企业注册证明复印件、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委托代理协议,代理机构企业或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有变化的,也应同时提交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
10.5 田间试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要求参照《肥料登记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来源:肥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