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分级标准征求意见 拟分为三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12月4日公示了《肥料分级及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意见反馈截止日期2018年1月4日。标准将肥料按有害物质限量分为生态级肥料、农田级肥料和园林级肥料。
据悉,《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2017年底前,修订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的标准。11月10日,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完成了该项标准的编制工作,形成报批稿。
标准规定了肥料的分级、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适用于各种工艺生产的商品肥料。将肥料按有害物质限量分为生态级肥料、农田级肥料和园林级肥料。
园林级肥料应进行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毒性物质含量鉴别;农田级和生态级肥料分别规定了总镉、总汞、总砷、总铅、总铬、总镍、总钴、总硒、总钒、总锑、总铊、氟化物(水溶性氟)、缩二脲、三氯乙醛、多环芳烃、石油烃、邻苯二甲酸酯类、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抗生素、三聚氰胺的限量和试验方法。控制的有害物质种类和限量符合国家保障生态环境的最近政策法规。
标准中规定,除已有国、行标的肥料外,园林级肥料、农田级肥料和生态级肥料在投放市场前应进行陆生植物生长试验;不应在肥料中人为添加染色剂、着色剂,以及对环境、农作物生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危害的激素等添加物,若添加植物生长激素,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否则不得检出;发生因肥料造成作物减产、绝产等质量事故或纠纷时,应依据GB 5085.1~GB 5058.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必要时进行陆生植物生长试验;不符合园林级要求的物料不能作为肥料施用到土壤中。
标准还规定,商品肥料应在包装容器的主视面用大号字体标注“生态级”、“农田级”或“园林级”;生态级肥料应在包装容器上注明所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称。
《肥料分级及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
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组织完成《肥料分级及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在标准批准发布之前,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特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18年1月4日。
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www.miit.gov.cn)“文件公示”栏目阅览,并反馈意见。
公示时间:2017年12月4日-2018年1月4日
公式意见反馈邮箱:KJBZ@miit.gov.cn
标准公示联系电话:010-68205240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17年12月4日